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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阆中警察暴力违法欺凌流浪者事件举报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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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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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03-07
四川阆中警察暴力违法欺凌流浪者事件举报法律要点
作者:动保海之梦
2014
年
3
月
4
日,在四川南充阆中城区天上宫街口,发生一起警察将一位男性流浪人员手中牵束犬只当场暴力打死事件,舆论反应强烈。
3
月
5
日,阆中市公安局通过微博发表回应,称有群众反映该男子曾牵狗到周围店铺要钱,“十分危险”,“为避免无辜群众被狗伤害”,依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中“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公安机关组织捕杀”的有关规定,对犬只现场捕杀,该男子“由城管人员接上车送往市救助站安置”。该回应未认定公安局行为有任何不妥,仅表示今后将“更为注重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实质上,这是一起由公安机关实施的处置完全无法律依据、甚至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无效行政处罚行为,阆中市公安局既已调查认定是职务行为,即应对此事负全部责任。阆中市公安局(下简称涉事公安局)应对该流浪人员(即行政处罚当事人,下简称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并对涉事责任警察及公安局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一、
事实及法律依据如下:
1
、该行为侵犯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基本人权。
法条如下:
《宪法》第
33
条第
3
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
33
条第
4
款:“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
3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
37
条第
3
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
5
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第
11
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2
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
5
条:“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不开口,拒绝提供个人情况的,又不能断定其是否属于救助对象的情况下,公安部门仅有告知当事人可以接受救助的义务,并无强行将其送救助站的权利。但涉事公安局在未查明当事人身份情况下,擅自将当事人移交给城管,由城管“接上车”送往救助站安置,于法无据。换言之,即便当事人身份不明,他也有当街流浪乞讨的权利,流浪乞讨并不违法,政府部门无权干涉。
涉事公安局声称当事人“不与配合”,在当事人未表达愿意接受救助、未查明当事人身份情况下,将当事人送往救助站,可视为违背公民意志强行安置,无异于变相收容,严重侵犯人身自由权。
2
、
该行为侵犯宪法赋予的公民的财产权。
法条如下:
《宪法》第
13
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
9
条:“犬只必须拴养或圈养”。
第
18
条:“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捕杀…
“(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
在本事件中,当事人与其犬相依为命,沿街乞讨为生。犬是当事人私有财产确定无疑。
在事件整个过程中,当事人都对犬只实施了牵束,即便在被杖毙当时,当事人也没有撒开牵束的铁链。犬只当时是被牵束的,没有脱离正常监管,目前没有任何说法证明该犬当时状态有攻击性危险性,只是随行主人乞讨。
上述第
18
条第
1
款,是涉事公安局援引的执法的唯一法律依据。既然未查明,如何认定非法?这里的“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所指的公共场所,是指封闭的有人管理的区域,如医院,学校,单位院内,机场内等,或者虽为开放场所,但是有明示指示牌或责任单位设岗管理明确禁止犬只进入的情况,而绝非出自己家门外的其他所有区域。按照警方解释推理,所有犬只要出了自己家门,就进入公共场所,就必须被捕杀,这对法规是完全曲解的。
事发时所在地是街口,是开放的公共区域,是犬主可以牵犬自由通行的马路。
当事人牵犬在开放的公共场所,仅因为犬主是乞讨者,仅因为个别嫌弃流浪人士“有碍观瞻”的人员投诉,犬只即被当即打死,犬主即被非自愿带走。
退一步讲,即便该犬未依法登记(此细节不详),依上述第
18
条第
2
款,也应责令其“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当街打死断无法律依据。
涉事公安局将当事人私有财产当街抢夺杖毙,名为执法,实为非法暴
行!
3
、
该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
法条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
30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
31
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
34
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
41
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
31
条、第
32
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涉事公安局在未查明事实情况下,违反上述条款,未经任何法律程序,擅自处置当事人财产,并且选择了于法无据的当场杖毙方式,此行政处罚不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违法,应属无效行政行为。
4
、
该行为违反《警察法》若干规定。
法条如下:
《警察法》第
2
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
20
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涉事公安局不但未按照警察法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反而将当事人私人犬只当街抢夺杖毙,暴徒无异!涉事公安局称,事发地点人流往来频繁,邻近小学,又值下午放学前夕,如此暴
行,有违公德,有违文明,有违良好道德风尚!
二、
诉求
1
、
对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
《宪法》第
41
条第
3
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
60
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察法》第
50
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具体赔偿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精神及经济补偿。
2
、
对涉事责任警察及公安局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
60
条:“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察法》第
48
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
55
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二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三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该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涉事公安局承担全部责任,并对责任人依法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
、
阆中市救助站公开当事人救助全部信息,确保其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及基本食宿。
当事人被带走,阆中政府无后续公开信息。被强制救助,令人十分担心当事人的安危现状。要求阆中政府公开当事人被救助后所有信息,并保证其按照自己意愿接受短期救助或自愿离开的人身自由。
三、
投诉举报
1
、部门:
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政府信
访办、公安厅(局)、政府救助站。因阆中公安局是被投诉对象,勿向其投诉,可表达观点。
2
、方式:
电话举报、官方网站递交电子举报信、持纸质举报文件到各信
访部门递交等。
3
、对接访部门要求:
要求受理,并按照国家信
访条例要求,按照法律程序启动调查,
15
日内反馈受理信息及初步调查意向,
60
日内审查结束反馈举报人。告知接访部门,若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则按照法律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接访部门。
四川省是非法贩运犬猫的大省,长期以来,数以百千计的非法贩运车辆持假检疫证、满载偷盗、毒杀、抢夺的人民群众私有财产的犬猫堂皇出入四川境内,完全无视农业部及《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防疫要求,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社会治安造成重大隐患,甚至有部门因利益而与非法犯罪长期勾结,四川省各级政府部门长期失于监管,对此难辞其咎。而对区区一只普通犬只,阆中公安局竟然搬出狂犬病条例,兴师动众,大动干戈,俨然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头位,实在本末倒置!如此罔顾政令国法,罔顾警察职责的人民公仆、恃强凌弱,当众对弱势的流浪人员施以抢夺财产、血腥暴力凌辱身心的非法行径,不但不能为百姓保卫家园,简直与黑社会、与暴徒无异,令百姓胆战心寒!
这是两会期间,来自政府内部的和谐社会中最不和谐的音符,如不依法约束,将成为民众中国梦中的最大恶梦!泯灭人性的收容制度已废除,孙
*
刚事件绝不能重演!请有关部门考虑民众诉求,给该当事人说法,给民众说法!
图片:阆中公安局.jpg
发个简版口语举报提纲,供参考!
1
,要求处理警察,理由一,侵犯人权,变相收容。对方说,没有强制啊,是他自愿的。你就说,你们自己称流浪汉拒绝配合,怎么会自愿被送救助站?有证据吗?理由二,侵犯财产权。狗是流浪汉的,而且一直牵着,是人家的财产,凭什么随便打死?那个地点是开放的,是不是所有街上见到的狗都属于非法进入公共场所,都必须打死?打死狗有什么法律依据?理由三,打死人家的狗,事实查明了吗?明确告知人家打死狗的决定了吗?当街打死狗依据什么法律?当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了吗?如果没有,这个处罚本身就是违法的。对方说,法律也没说不能当街打死,你就说,克强总理刚强调了,对于公权利,法无明确规定即为禁止!法律没让你当街打死狗,你就是违法的!法律要求善意执法,不是让你玩黑社会吓唬人的!对于流浪汉,才是法无禁止即为许可!人家可以随便流浪,要饭,谁也无权让人家消失,关起来!
2
,要求国家赔偿。既然公安局称是接警后出警处理,就是职务行为,错了,侵权了,伤害人家了,按照国家赔偿法赔吧!
3
,必须公开流浪汉被救助的详情信息 ,提供地址,以便探望,接受民间监督。他说没这个规定,你说信息条例要求的,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公开,人命关天的大事,你要是不公开我们就到法院去告你。
另外问问他,他拿出来的那个狂犬病法律条款写的
“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捕杀
”
,为什么他们删掉
“
县级以上
”4
个字?因为同一篇微博写的是西城派出所民警杀的,不是市公安局组织的,遮不上了,所以干脆把那
4
个字删掉了。公开发表的官方声明都能篡改法条,真是从上到下,太无法无天了!
最后告诉他们,不给受理举报,乱推诿,咱们就会继续找说理的地方,把对举报不受理的新问题一并加上去向再上级去投诉,而且微博会时时见光!社会最底层的流浪汉也不是那么好欺负的,他也有靠山,就是善良正直的老百姓!
伙伴们,一起站出来发声吧!都不站出来,下次被当众暴力凌辱的就是你我!
(
提示,要想提高举报能力,请认真消化上一篇长微博中的法律条款,必无坚不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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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就是与你一起宣传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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